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必要条件之一。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结合本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一、仪器设备的购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海南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仪器设备的购置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等形式。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规定采用合理的采购形式来实施,具体采购办法见《best365官网登录入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和《best365官网登录入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实施细则》。
2、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当年《海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仪器设备,如果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按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
3、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当年《海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仪器设备,如果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专用项目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4、仪器设备的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协议供货等多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
5、仪器设备应尽可能地归类集中采购,体现规模化效应,维护学校利益。所有的仪器设备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采购,特殊情况下(如急需、定制、小额度的仪器设备),可委托使用单位3人以上集体采购。
6、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配置方案的编制要尽量全面和完善,应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客观公正地编制采购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和配置方案(至少要有三家及以上的产品能实质性满足其要求),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7、进口设备的报关、免税、商检等手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使用单位、供应商和外贸代理公司共同配合完成。
8、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由学校按比选程序进行择优选择,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代理协议,在规定范围内代理学校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修
1、仪器设备的使用
1)各单位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要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责任与义务。2)各单位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仪器设备严禁自拆和改装,确有需要的应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3)大精仪器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使用该台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和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护等工作。
4)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要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对因为盲目购置而造成仪器设备闲置浪费或积压停用的单位,要减少或暂停仪器设备经费投入。
5)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实现仪器设备共享。
2、仪器设备的维修
1)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或检查发现损坏时,相关人员应查明原因,尽快组织修复。使用单位确实无法自行修复的仪器设备,应提交维修申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论证并组织实施。
2)大精仪器设备的维修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送校外维修时要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仪器设备的借用与报废
1、仪器设备的借用
1)校内各单位相互借用或教职员工个人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借出单位应在借用登记本上进行记录备案,借用人必须签字并按时归还。2)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外借,确需借给校外单位使用,须经借出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借出。外借的大精仪器设备必须有专门人员随机操作或指导使用。
3)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向学校交付仪器设备借用费,一般仪器设备每天按原价的千分之一收费,大精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2、仪器设备的报废
1)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仪器设备确已丧失基本功能和使用价值,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处理:
a)已达到报废期限,或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
b)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维护使用不经济的仪器设备;
c)经技术鉴定确定损坏严重,己无法修复或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新购的仪器设备;
d)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技术改造困难或改造费用不经济仪器设备。
2)仪器设备报废程序:
a)使用单位组织三人以上技术小组进行鉴定,符合申请报废条件的,可填报《best365官网登录入口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经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实验管理处组织调研,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同意报废。如报废仪器设备金额较大,应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b)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回收处理,仪器设备账目要及时做相应调整。